5月31日,南通市財政局印發(fā)《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通知指出,將給予2017年南通市范圍內(nèi)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補貼。其中,新能源客車最高補貼5萬,新能源專用車補貼0.1萬/kwh,燃料電池車最高補貼15萬。
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jù)省財政廳、省經(jīng)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mào)〔2017〕13號)有關要求及我市實際,市財政對2017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市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標準
(一)補助對象
2017年本市范圍內(nèi)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guī)劃》,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二)補助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助標準見附件1。
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diào)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見附件2)。
市級財政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工作另行通知。
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各縣(市)按照本地區(qū)補助標準統(tǒng)籌補貼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市級財政不予補助。
二、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方式
(一)購車補助資金
對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的,且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市級財政全額負擔市級補貼。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領域購買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與所在區(qū)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現(xiàn)補貼資金。申請市級財政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zhì)證明;
(6)5年內(nèi)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jīng)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zhì)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本地各縣(市)戶籍的向戶口所在縣(市)申請];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jīng)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二)資金撥付程序
所購車輛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且購買者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撥付:屬各區(qū)的,由市級財政直接撥付給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屬各縣(市)的,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由其統(tǒng)籌撥付。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消費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與所在區(qū)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付補貼資金。
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屬于市級財政補貼范圍內(nèi)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屬于各縣(市)財政補貼范圍內(nèi)的,補貼資金由當?shù)刎斦块T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由其統(tǒng)籌撥付。
三、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nèi),且5年內(nèi)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chǎn)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nèi)轉讓、過戶);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內(nèi);非本市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diào)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應保障產(chǎn)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縣(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zhì)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qū)S密嚨钠髽I(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要做好備案核查工作,對未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購買者,其市級補貼由備案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四、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
(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牽頭做好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的審核等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qū)申請納入市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市財政局根據(jù)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提供的審核確認報告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二)各地應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做好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國家、省、市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加強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jiān)管工作,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shù)據(jù)審核等環(huán)節(jié)嚴格把關。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制定本地區(qū)補助細則并按規(guī)定及時撥付資金。
(三)各地應根據(jù)《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本地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于2017年6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