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目標200輛 莆田發(fā)布新能源車推廣實施方案
《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日前出臺,提出到2015年底,莆田計劃完成推廣應用610輛新能源汽車(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同時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guī)劃建設,形成布局科學合理、數量適度超前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據悉,莆田計劃在公交車、乘用車(含公務、出租、私人等)、專用車(含物流、環(huán)衛(wèi)等)、其他客車(含旅游、通勤等)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到今年底,完成推廣新能源公交車200輛,乘用車355輛,專用車55輛。
《方案》要求,公交車新增或更新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在全市試點開通純電動公交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專線。乘用車方面,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更新機要通訊、公安巡邏、城管執(zhí)法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每年占比不低于30%;出租車年度新增或更新車輛全部選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專用車方面,重點在郵政、環(huán)衛(wèi)、物流系統(tǒng)推廣應用,專用車領域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
在充電設施建設上,《方案》提出,把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鼓勵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停車場、轉運站、路燈燈桿、加油站、加氣站等場地建設充換電設施。城市新建小區(qū)和公用停車場車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規(guī)劃和配置充換電設施。新建城市客運站等綜合交通樞紐必須配置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
莆田還將加大財稅支持力度,給予購車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其中,對新建的公交專用充(換)電設施,按投資額的20%給予財政補助。該《方案》還就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支持充換電設施用電、建立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體系等提出優(yōu)惠政策。
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綜〔2015〕52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將《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精神,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減少廢氣污染物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省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2014-2015年全市完成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610輛,力爭通過推廣應用,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guī)劃建設,形成布局科學合理、數量適度超前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二、實施計劃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
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八條措施的通知》,到2015年我市應完成推廣應用610輛新能源汽車。
1.公交車:公交車新增或更新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在全市試點開通純電動公交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專線,突出示范效應。至2015年底,完成推廣新能源公交車200輛。具體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市國資委、仙游縣政府配合。
2.乘用車(含公務、出租、私人等):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更新機要通訊、公安巡邏、城管執(zhí)法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每年占比不低于30%。出租車年度新增或更新車輛全部選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至2015年底,完成推廣新能源乘用車355輛,其中,出租車255輛。出租車推廣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推廣工作由市機關事務管理處牽頭負責,市財政局配合。
3.專用車(含物流、環(huán)衛(wèi)等):重點在郵政、環(huán)衛(wèi)、物流系統(tǒng)推廣應用,專用車領域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至2015年年底,計劃完成推廣新能源專用車55輛。新能源環(huán)衛(wèi)專用車推廣應用工作由市城市執(zhí)法管理局負責,物流業(y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郵政快遞業(yè)新能源物流車推廣應用工作由市郵政管理局負責。
4.其他客車(含旅游、通勤等):國有企業(yè)、特種車輛等領域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在旅游景區(qū)投放純電動觀光車。
(二)充電設施建設計劃
1.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guī)劃,并把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由市規(guī)劃局會同市經信委、國網莆田供電公司負責編制。
2.鼓勵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專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停車場、轉運站、路燈燈桿、加油站、加氣站等場地建設充換電設施。城市新建小區(qū)和公用停車場車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規(guī)劃和配置充換電設施。新建城市客運站等綜合交通樞紐必須配置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由市經信委會同國資委、規(guī)劃局、住建局負責實施。
3.完善充電設施用地政策。鼓勵在現(xiàn)有停車場(位)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可保持現(xiàn)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利用現(xiàn)有公交場站、停車場等設置充電樁、充換電站,確需建設用地的,可按公共設施或電力設施辦理立項、規(guī)劃和土地審批手續(xù);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管理,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底價按照不低于評估備案價的原則確定。供應其它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嚴格充電站的規(guī)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管理。市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工程用地審批,并在用地指標、土地征收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4.在市政道路路側帶寬度允許的情況下,適當設置充電樁,并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給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5.加快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及報裝增容服務工作,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yè)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tǒng)一核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服務,建立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明確工作分工,加強指導協(xié)調服務。由市政府分管新能源汽車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單位由市經信委、發(fā)改委、公安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huán)保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物價局、城市執(zhí)法局、機關事務管理局、質監(jiān)局、國資委、國網莆田供電公司、郵政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制定莆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重大決策,研究確定重大項目“一事一議”及其扶持政策,統(tǒng)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負責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