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超標準不統(tǒng)一 降低貨運通行效率
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罰規(guī)定如下:對超載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同時,對其中超載30%以內的,給予200元處罰,并記2分;超載30%以上、100%以內的,給予1000元處罰,并記6分;超載100%以上的,給予1500元處罰,并記6分。并將超限超載車輛所屬企業(yè)等情況抄報當?shù)亟煌ú块T。
山西省
《山西省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實施辦法》對超限運輸車輛的規(guī)定如下:(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guī)定值以上: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lián)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雙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O千克;三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裁質量12000千克;三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即為超限。
陜西省
《陜西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對超限運輸?shù)奶幜P規(guī)定如下:車貨總質量超過核定標準的(不含靜態(tài)磅秤稱量的誤差),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超過核定標準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二)超過核定標準500公斤以上2噸(含2噸)以下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超過核定標準2噸以上5噸(含5噸)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四)超過核定標準5噸以上10噸(含10噸)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五)超過核定標準10噸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車貨總長、總寬、總高超限的車輛,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處500元罰款。
山東省
《山東省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實施辦法》對超限運輸車輛的規(guī)定與山西省相同。山東省政府于2010年1月22日通過了《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交通標志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超載運輸是指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行為。
其中,《辦法》對客車超載的處罰規(guī)定如下: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由公安部門對駕駛員依法實施處罰并給予違法記分處理。
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超過額定乘員20%~50%的,停止營運3個月;超過額定乘員50%~80%的,停止營運6個月;超過額定乘員80%~100%的,停止營運9個月;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
青海省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對超載超限的規(guī)定如下: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30%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30%以上不足50%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50%以上不足100%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100%以上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福建省
重點查處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嚴禁其上路過橋。一經認定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必須卸載貨物,消除違法狀態(tài)后方可放行,絕對不許只罰不卸或以罰代管。
為保持治超高壓態(tài)勢,聯(lián)合治超采用固定檢測與加密路面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全省共有49個一類、二類超限運輸檢測站,負責開展對車輛超限超載的認定、卸載和處罰。為有效支撐聯(lián)合治超開展,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要求24個一類治超檢測站必須24小時執(zhí)勤。